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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历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2-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非学历教育证书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其中受上级委托的专题项目还应按照相应项目委托要求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维护我校非学历教育证书发放的规范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四条 颁发我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的项目必须是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并同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五条 我校非学历教育证书由归口管理部门(继续教育处)统一管理,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有明显区别。

第六条国培、省培计划和其他上级委托的专项培训,按照相应项目委托要求进行证书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发放结业证书。

第三章 申领机制

第七条 各办学单位在计划财务处结算项目收入后,方可向归口管理部门申领结业学员证书。

第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经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后,各办学部门可对修满规定学时、完成学习内容、经考核合格的学员发放证书。

第九条 结业证书实行一班一办,应载明学员姓名、修业时段、学时和学业内容等关键信息。

第十条 结业证书发放后有损坏或数据错误的,办学单位应及时收回作废证书并换发新证书。结业证书遗失不补。

第四章 证书格式

第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印有校徽、校名、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等标识和字样,同时应具备以下内容:

1.学员姓名

2.学习起止日期

3.培训班或课程名称

4.证书编号

5.落款

6.发证日期

第十二条 证书落款按项目内容可为学校或办学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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