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太阳石厅的日常管理,更好地发挥公共资源使用效益,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助推双一流大学建设,现对太阳石厅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使用范围
第一条 辽宁省教育厅专线会议等省级重要会议。
第二条 学校组织召开的全校性重要会议,学校组织的高规格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学校主办的大型公益类活动,学校组织的大型书画展览。
第三条 继续教育处组织的各类非学历培训。
第四条 校内二级单位或校外单位确需使用太阳石厅举办重大会议或相关活动的,需经继续教育处批准后使用,且进入太阳石厅参加活动的人数不超过100人。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五条 太阳石厅由继续教育处室统一运营管理,负责使用登记、管理、调度、收费、维护、对外租赁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太阳石厅的使用遵循“校级优先,兼顾部门;校内优先,兼顾校外”的原则,优先满足校内使用,在有条件时,可以向校外单位、企业、协会等团体提供租用服务。
第七条 为保证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太阳石厅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章使用要求
第八条 太阳石厅使用实行提前预约制度。使用单位需提前5天向继续教育处提出申请,说明使用事由、会议人数、使用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继续教育处批准后统筹协调安排使用。
使用单位若在办理使用手续后需要变更或取消使用计划的,须在预约使用日前一天通知继续教育处。
第九条 多功能厅原则上提前1小时开门,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2个小时以上开门的须提前告知管理人员,并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看管现场。
第十条 多功能厅使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积极协助管理人员清理会场,及时关闭自带的各种电器设备电源,宣传板、横幅等及时清理,恢复厅内初始状态,并向管理人员验收交接后方可离去。若验收时发现有人为因素导致的设备设施损坏,使用单位须照原价理赔和修缮。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和参会人员在活动过程中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积极配合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担负起安全保卫及维护场内活动正常秩序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安保措施,预防不测。如有意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禁止在厅内吸烟、使用明火、乱接电线、违规操作设备,若发生安全事故或认为造成设备损伤丢失,会议负责人承担责任并由使用单位理赔损失。经劝说后,仍未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将停止其继续使用多功能厅。
第十四条 严禁私自在厅内张贴悬挂海报,禁止将零食及有色饮料带入厅内;禁止在厅内吃口香糖、随地吐痰、乱丢杂物、在桌椅上乱涂乱画、大声喧哗、跑跳打闹。
第十五条 活动结束后,使用部门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关闭厅内各种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太阳石厅使用费用的20%划归学校管理使用,费用的80%用于场馆的管理、运行维护、支付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
第十七条 太阳石厅使用收费按活动层级分为A、B、C三类。四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每个计费时段按照2000元收取费用,未超过两小时按时段标准的半价计费,超过两小时的则按一个时段标准计费。
第十八条 A类活动收费标准
A类活动包括辽宁省教育厅专线会议等省级重要会议;全校性的工作会议;由学校主办的大型公益类活动;学校组织的大型书画展览。
A类活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免费使用会场。
第十九条 B类活动收费标准
B类活动是指校属各部门举办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书画展览等,以及学校各部门与校外合作开展的各类活动,按计费时段半价收取费用。
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校内转账手续;拒不结算场地使用费的,继续教育处有权不再审批该单位使用场地,并追缴场地使用费。
第二十条 C类活动收费标准
C类活动是指校外单位、机构租用开展的各类活动,多功能厅使用收费标准按计费时段进行收取。
此类活动收费采用支票、现金或转账方式到学校财务处结算,合作租用单位须在使用场地前3日内一次性付清费用。如有超时使用场地,会后需按实际使用时间补交场地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太阳石厅使用登记情况在阳光校园信息门户平台上进行查询、公布,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太阳石厅管理和使用部门需严格遵守本规定,不得私自出租出借场地,严格按收费标准收取场地使用费;严禁校内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为校外单位申请太阳石厅用于商业性活动,违者将追究申请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