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学生(学生名单见附件)因在2024年10月26日我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中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的事由,依据我校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学生处分流程,学校对相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作出了相应处分决定。
受处分人享有申述的权利:按照我校学生处分程序,若受处分人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我校已经与2024年11月8日将《学生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告知书》各一份邮寄送达各受处分人,告知受处分人在规定时间内享有申诉权利。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47号,知行楼315室
申诉联系人:校团委
申诉联系电话:0418-5110295
申述书邮寄地址:辽宁省阜新市中华路47号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907室 0418-5110200
本公示告知一经发布,即视为公告送达并告知受处分人相关事宜及申述的权利、期限和联系方式。
附件1: 受处分人名单.pdf
附件2: 学生申述书.doc
附件3: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pdf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继续教育处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