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关于给予超过最长学业年限学生退学处理的决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印发辽宁工程技术大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通知》相关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于某等176名在最高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函授学生予以退学处理。
本决定通过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学生如果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截止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交学院复核。
联系电话:0418—5110345
附件:给予退学处理的函授学生名单。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4年7月11日